观点网讯:2月22日晚间,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江银行因不服海南高院终审判决,向海南省检察院申请监督,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资料图片)
据观点新媒体获悉,海航投资就为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提供2010.54万元担保事宜(起始日期为2017年2月),相关债权方已于2019年4月就该业务向海南省第一人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连带起诉上市公司,公司已于2021年6月3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收到上述《民事判决书》后,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中部分判决结果,依法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就上述上诉情况,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已作出了终审判决,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636号,维持海南省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对海航投资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的担保合同无效的判决,判决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偿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借款本息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收到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因龙江银行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已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维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根据公司2022年8月29日收到的由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民申1433号],海南省高院裁定驳回龙江银行的再审申请。
关于上述公司与龙江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通知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龙江银行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导致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45642.94元。
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送达的《通知书》,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因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原审原告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案。
最新公告表示,海航投资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关于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龙江银行的执行申请的异议请求。
截至2023年2月21日,因龙江银行诉讼事项公司被冻结账户资金较少,该账户不属于公司基本户,且其被冻结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综合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业务发展需要综合判断,该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账户,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2022年12月21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相关异议请求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驳回。因海南省高院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海航投资对海航商控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海航商控不能清偿的金额尚未确定,且龙江银行已根据破产重整方案领取现金及信托份额,公司后续将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此前基于谨慎考虑,公司在2021年度已对此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827.22万元。
关键词: 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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