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备电磁兼容条件的无线电台(站)的台址资源、设备应当共享使用
■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
(相关资料图)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 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无线电业务的进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条例》指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进行无线电安全保障、开展无线电监测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条例》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范围内,编制自治区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应当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对无线电台(站)台址资源的规划管理,具备电磁兼容条件的无线电台(站)的台址资源、设施应当共享使用。
在公共安全个人信息等的保护方面,《条例》规定,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的信息以及单位和个人的其他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
在无线电压制(阻断)方面,《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确实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招录等重要考试和其他情形,确实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的,使用前应当将使用计划书面报当地无线电监测机构备案。收到使用计划的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使用情况通报相关部门。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应当确保在必要时间和需要屏蔽的场所内,不得对屏蔽场所以外的航空、铁路、船舶、广播电视、公众移动通信等造成有害干扰。
在预防电磁辐射污染方面,《条例》明确,由生态环境部门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的信息以及单位和个人的其他信息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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